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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二○○五年三月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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