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冀地税发[1996]81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冀地税发[1996]81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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