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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5)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6

施行日期:2005-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通知》精神,按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2005年4月26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05年3月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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