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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静府发[2005]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7

施行日期:2005-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房地局拟定的《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供应市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设立上海市静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导小组(下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建委主任、区房地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计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宅发展局、区监委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领导。

第二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审定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审定供地地块及供地方案;

2.协调、督促、监督各职能部门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前期行政审批事项及业务工作;

3.审定上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出让地块拟定底价;

4.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

5.确定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静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下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由区房地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计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住宅发展局、区监委等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四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编制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供地方案和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方案;

2.征询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配套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拟定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3.负责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制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咨询;

4.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提出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开发费用;

5.提出市政、公建配套建设方案;

6.拟定与本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划局、区住宅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监委、区房地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决策程序

对土地出让的计划、具体推出地块、出让时间、出让价格(包括上报底价)、土地储备及动迁等事项均纳入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确定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需要,拟定年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由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汇总,经区规划局补充规划参数,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下称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审批同意,由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正式下达分解到各区的年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第八条 确定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

由区建委确定的土地前期开发机构对拟定的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地块进行前期摸底、成本测算(包括房地产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及补偿安置测算),并拟定实施出让时间、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再由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确定,报经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确定项目的建设条件

拟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前,由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征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事项进行审核,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载于项目招标文件拍卖和挂牌资料中。

第十条 确定地块出让底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前,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根据评估地价,进行集体讨论拟定出让底价,经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最终确定出让底价(主要包括原土地使用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制定的操作程序为准。

第十二条 办理出让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区房地局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成交价的30%缴纳(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向市房地资源局缴付土地出让金,并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的出让人为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实施。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静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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