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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地税函[2005]1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5〕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到位,要求各级税源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各基层税务所税源监管人员每月除及时准确上报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外,还要按月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开展常规测算分析,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与评价分析,并将描述与评价分析报告上报市(县)局计财部门,市(县)局计财部门应按季向省局计财处报送相同内容的分析报表、分析报告,以及前期分析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

二、各局计财部门请于今年9月底前向省局计财处补报今年第一、二季度的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三、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表式可以从“省局/ftproot/jicai/计划财务处/重点税源/2005年重点税源/2005年TRIS任务目录下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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