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国税办转字[2005]1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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