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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3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7

施行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0号

北京、重庆、河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广西、海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建投报〔2005〕3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是因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而于2004年底新成立并正式运营的公司,且该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该公司难以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准予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其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可延迟至2005年6月30日前补报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

二、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对财产权属不清的项目,暂不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待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定权属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督促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有关项目的权属划分清楚。

附件:

中国建附件: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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