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8)2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15
施行日期:199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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