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国税函[2006]2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函[2006]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4
施行日期:2006-02-2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国税函[2006]2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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