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6]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30
施行日期:2006-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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