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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6)1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233号)悉。关于向农村居民收取的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和电工经费)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经向广东电网公司了解,我省仍有部分代管县的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中包含了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规定精神,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对代管县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对应的收入基数在财务上单列,并且专款专用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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