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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数据传输出口退税子系统有关升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8)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9

施行日期:2008-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传输数据项的要求,税务总局开发了“电子数据传输出口退税子系统V2.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2008年5月已在全国部署升级。现将传输系统升级后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时间

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三部分从2008年6月1日启用。自2008年6月1日起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的数据需在传输系统V2.0中上报,传输系统V1.0的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数据上报停止使用。同时,自6月1日起,扩大传输数据项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将通过传输系统V2.0下发,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停止使用。

各市局信息中心传输系统V2.0系统管理员要在6月2日前按照《传输系统V2.0用户权限设置办法》(见附件)为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人员设置用户和操作权限。

二、传输系统V1.0和传输系统V2.0并行时间

因6月1日之前通过传输系统V1.0上报的数据,仍需通过传输系统V1.0下发,传输系统V1.0和传输系统V2.0需并行一段时间。并行期间,各地传输系统V1.0只进行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数据接收和导出的操作,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上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下发则通过传输系统V2.0进行。

并行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自7月1日起,传输系统V1.0完全停止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市局业务、技术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各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及时上传、接收。传输系统V1.0和V2.0并行期间,要按照正确的数据传输范围使用系统。系统升级后,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规则维护等工作原则上仍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45号)执行(通过传输系统V2.0上报数据不再采用文件夹方式,改用系统菜单方式)。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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