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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8)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2

施行日期:200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帮助各税务分局更好地开展退(免)税评估工作,市局在2007年8月制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作提示(试行)》,供各分局参照运用。经过各分局近一年的实际操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完善,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退(免)税评估工作中正式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

一、评估流程控制

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退税评估工作应注重各环节的控制点以及全过程的链条管理,特别强调执行环节的涉税调整。退税评估应建立评估综合档案,退税评估综合档案是税收征管系统一户式管理档案信息的有效补充。目前退税评估综合档案的来源除企业征退税基本信息外还包括预警企业的档案信息、评估档案信息和涉税调整档案信息等。退税评估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明细分析表、评估报告等。

(一) 退税评估流程

整个退税评估流程共分预警分析、评估选户、评估实施、评估执

行、评估总结五个环节。

1、预警分析环节

分局税政部门根据市局定期发布的预警信息(名单)进行预警分析,并建立分局预警企业的档案信息,纳入退税评估综合档案。

2、评估选户环节

分局根据预警分析结果,结合日常征退税部门提供的管理信息以及各评估指标异常情况确定评估企业名单。

3、评估实施环节

(1)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复核,对排除疑点的企业,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一)。

(2)通过案头分析复核,发现有明显偷、骗税嫌疑的,评估人员将相关资料移送检查部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待税务稽查结果反馈后,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对被评估企业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二)。

(3)评估人员对评估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复核,必要时可通过税务约谈程序进行排疑。对税务约谈后排除疑点的企业,评估人员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三3-1);税务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评估人员可通过实地查验进一步排疑。对实地查验排除疑点的,评估人员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三3-2);对实地查验后仍存在疑点的,评估人员将相关资料移送检查部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最终对被评估企业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三3-3)。

对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偷、骗税嫌疑的,评估人员也可将相关资料移送检查部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最终对被评估企业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三3-4)。

对上述排疑程序,评估人员也可采取先实地查验、后税务约谈的排疑办法。

4、评估执行环节

税政部门审核退税评估报告,就户形成评估结论。评估人员建立评估档案信息并纳入退税评估综合档案。

税政部门将退税评估结论反馈日常征退税部门,由征退税部门按评估结论督促被评估企业进行涉税调整,建立评估涉税调整档案信息并纳入退税评估综合档案。

5、评估总结环节

税政部门按市局要求定期汇总上报评估小结。

(二)评估过程控制图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serobject26ai14847.html

二、选户方法

(一)对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对有以下情形(以下简称“五类情形”)之一的,在筛选评估对象时尽量将其列入评估范围:

1、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2、日常退(免)税申报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4、出口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货物的;

5、在日常检查或实地核查中被发现存在隐患须进行长期跟踪管理的,如与关联企业在同一生产经营场地(区域)内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在异地(上海地区以外)设立分支生产机构的,生产场地、设备全部或部分租赁,生产工人人数较少且流动性大的。

(二)出口增长评估,评估指标为“出口销售变动率”。

1、出口增长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的;

选户时,生产企业要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外贸企业要结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综合考虑。

(三) 报关口岸评估,评估指标为“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1、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增长率大于30%的企业;

2、在敏感口岸、边远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

3、对在上海海关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出口销售变动率”指标选户要求确定评估企业。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评估,评估指标为“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

1、应退税额增长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选户时,要结合出口销售变动率综合考虑。

(五)出口价格评估,评估指标为“进货成本率”。

进货成本率上限按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设定,下限按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六折设定。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按评估期首月与末月的人民币汇率算术平均计算而得,人民币汇率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系统维护-标准代码查询-币别码查询”中查询。比如评估期为2007年1-6月,1月人民币汇率为7.80元/美元,6月人民币汇率为7.60元/美元,那么评估期进货成本率上限就为 7.70元/美元,下限就为4.62元/美元。将进货成本率高于上限、低于下限的企业,列为评估对象。

对未发生进货成本率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企业的分局,可将最接近上下限的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除主要从事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外,对进货成本率低于下限的企业应作为评估对象。

(六)异常发票风险评估,评估指标为“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预警值暂定0.1%.对有失控、作废发票的申报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结合外部信息作废、失控发票核实结果信息具体数据,进行筛选。

1、作废、失控发票比率大于0.1%的;

2、作废发票比率小于0.1%,但涉及发票份数多、金额较大的;

3、涉及发票属失控性质(失控类型为4失控)的。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评估,评估指标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1的企业为评估对象。

(八)免抵退税额评估,评估指标为“免抵退税额变动率”。

1、免抵退税额变动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免抵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2、出口销售减少而免抵退税额增加(反向增长)的;

3、免抵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九)免抵退税结构评估,评估指标为“应退税额比例”。

应退税额比例高于分局平均应退税额比例20%以上且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三、评估方法

(一)出口销售变动率

1、异常原因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业务增加,扩大生产规模;(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将原先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改为直接出口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大量非自产产品出口;(5)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6)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定单增加,营销规模扩大;(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买单经营等问题;(5)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

2、评估实施方法

生产企业可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具体进行分析:

(1)出口销售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具体分析:若企业出口变动是由于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引起的, 审核其是否表现为总销售基本保持不变,而销售结构发生了变化;若企业出口销售额和总销售额都发生较大变动,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外商客户变动情况的数据资料,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分析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出口备案单证,并核对企业的收入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的账务处理资料,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口等情况。

(2)购货方面,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的购进商品或主要材料发生变动的数据资料,分析进货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实地查看库存商品、主要材料的物流、库存情况,分析供应商数量、合同数量、供应商品(主要材料)价格或数量存在哪些变动、变动的原因,并核对企业“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户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进货合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结合实际物流情况,通过审核产品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资料,审核是否存在委外加工、外购商品等应视同自产产品处理而未报批的行为。对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重点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是否正常。

(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是生产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实地核查方式为最佳)。通过现场核查其生产场地布局、面积,生产设备的价值、功能、使用情况,分析其硬件设施是否充分;通过查看工人名册、考勤记录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清单等,从工人资质、数量上分析人员配置是否与产量匹配;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情况,通过查看水、电、煤等动力费用的支付凭证,结合产品生产特点(如有产品单位耗能相关指标最好),分析动力费用与产量是否匹配;对生产场地、设备全部或部分租赁的企业,通过审核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和具体金额,结合动力费用、利润分配的结算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通过查看营业费用如营销费用、采购费用等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与出口销售的变动是否匹配,尤其要特别审核运输费用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业务。

外贸企业可结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具体进行分析:

(1)出口销售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具体分析:若企业出口变动是由于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引起的, 则审核其是否表现为总销售基本保持不变,而销售结构发生了变化;若出口变动是由于代理出口业务量变化引起的,则审核其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情况;若企业出口销售额和总销售额都发生较大变动,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外商客户变动情况的数据资料,结合企业的营销环境,分析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出口备案单证,并核对企业的收入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的账务处理资料,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以虚假出口及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买单经营等情况。

(2)进货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购进商品发生变动的数据资料,分析进货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分析供应商数量、合同数量、供应商品(主要材料)价格或数量存在哪些变动、变动的原因,并核对企业“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户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进货合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对疑点不能排除以及购进的出口货物为农产品的,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

(3)对企业的营销规模进行评估,通过查看营业费用(如营销人员的工资等)、采购员外出发生的采购费用等的列支情况,分析其经营规模与出口销售的变动是否匹配,尤其要特别审核运输费用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业务。此外,还可借助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经营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评估所需资料

对生产企业评估,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会计报表、视同自产产品申报表;(2)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出口销售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往来账户分类账;(3)出口产品成本核算明细账、购货合同、往来账户分类账;(4)生产场所产权证件、经营证件、生产设备清单或租赁合同、支付凭证;(5)生产工人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6)动力费用、营业费用(主要是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对外贸企业评估,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申报表、会计报表;(2)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出口销售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往来账户分类账;(3)出口商品成本核算明细账、购货合同、往来账户分类账;(4)外贸营销人员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5)营业费用结算凭证;(6)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1、异常原因分析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企业业务量、出口销售额异常变动;(2)生产企业存在异地生产加工点或非自产产品出口;(3)外贸企业采购货源地靠近报关口岸;(4)货物购买方(客户)靠近或指定报关口岸;(5)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 业务 (“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或其他“买单”业务。

2、评估实施方法

(1)分析企业不同口岸报关出口销售额与企业全部出口销售额是同向变动还是异向变动,如为同向变动,且属由于企业的出口销售额异常变动,导致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异常变动,则按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如为异向变动,则应重点分析变动原因。

(2)对生产企业存在异地加工场所,生产产品异地就近报关,主要分析企业异地生产是否真实,是否属于退税规定范围,着重对异地生产加工场所的税务登记证明、异地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费凭证、成本支出、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等进行审核分析;对存在非自产产品出口货物,主要分析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的条件,是否按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主要对购入货物货源地、报关口岸、客户所在地三者之间的地理位置、距离远近等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舍近求远”、绕道等不合常理的情况。着重对出口备案单证、购货发票、采购费用、报关资料、运输方式、运费结算等进行审核,分析业务的真实性。

(4)对货物购买方(主要客户)所在地区靠近报关口岸的,着重对出口合同、出口备案单证、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等进行审核分析;如果是货物购买方(主要客户)指定报关口岸,着重对购买方指定报关口岸的书面约定、出口合同、国内运输费用等进行审核分析。

(5)对离本地区生产加工地较远的海关,特别是国家确定的敏感地区的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结合上述方法,综合分析其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报关出口,“四自三不见” 业务和其他“买单”业务,着重出口备案单证、成本列支、异地报关资料、运输结算凭证等进行审核分析。

3、评估所需资料

对生产企业评估,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异地生产场所的相关证照、产权证明或租赁费凭证;(2)视同自产产品货物申报表;(3)运输发票;(4)出口销售合同;(5)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6)指定报关口岸的书面约定等。

对外贸企业评估,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付款凭证;(2)运输发票;(3)出口销售合同;(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等。

(三)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

1、异常原因分析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定单增加,出口货物采购数量增加、单价上升,采购金额增大;(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导致退税金额增大;(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出口货物退税规模扩大;(4)因商品品种变化评估期出口商品退税率高于比较期出口商品退税率,或者同类商品评估期退税率上升,导致应退税额增加;(5)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买单经营等问题;(6)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

一般情况,应退税额和出口销售额表现为同向(步)变动,但也存在反向变动情况:

(1)应退税额增加而出口销售减少(不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①因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由进料加工贸易改为一般贸易;②供货企业受材料价格上涨等成本因素影响,大幅度抬高出口货物采购单价;③出口商品退税率明显上升;④评估期期内取得虚开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将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人为抬高等。

(2)应退税额减少而出口销售增加(不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①受国内供货市场竞争影响,出口企业大幅度压低出口货物采购单价;②评估期内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退税导致退税额偏小;③评估期内因出口退税率下降,导致退税额减少。

2.评估实施方法

除参照出口销售增长率指标的评估实施方法进行评估外,对应退税额和出口销售呈反向变化或虽同向变化但比例差异大的,还可以进一步:

(1)分析企业因出口商品品种变化而退税率不同或主要产品退税率发生变动的情况,测算其对退税额的影响,判断应退税额与出口销售额变动不同步是否正常。

(2)分析企业贸易性质、方式变动情况,通过查看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及查询企业海关(003)数据,测算对退税额的影响。

(3)查看购销合同及相对应的进货凭证,比较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分析是否有虚开增值税骗税的行为;

(4)统计评估期内出口货物未在评估期内申报以及因各种原因已转内销的出口货物,分析对退税额的影响。

3.评估所需资料

(1)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申报表、会计报表;(2)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出口销售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往来账户分类账;(3)出口商品成本核算明细账、往来账户分类账;(4)外贸营销人员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5)营业费用结算凭证。

(四)进货成本率

1、异常原因分析

进货成本率是以整个企业的进货成本率来看待。如进货成本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属于异常情况,表明该企业总体业务亏损,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市场价格变动;(2)出口业务实施先亏后盈的营销战略;(3)虚假出口、虚进进项等因素。

进货成本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下限的,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销售毛利相当高;(2)存在委托加工业务过多的因素,特别是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货物;(3)虚假出口、虚进进项等因素。

2、评估实施方法

(1)参考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方法,具体分析同类商品进货成本率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分析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可搜集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是否存在不符规定的代理出口或“四自三不见”业务。

(2)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和开票企业不一致的情况;对内外销兼有的外贸企业,分析其是否存在同类商品在纳税(退税)申报时错用、换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情况。

3、评估所需资料

(1)出口销售合同;(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

(五)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1、异常原因分析:审核该业务是否存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为获取退税,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退税凭证情况。

2、评估实施方法

(1)审核评估企业(尤其是简易审批法企业)的相关发票是否已作退税申报,若有,应及时追回已退税款,同时对出口销售额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若发现企业自行红冲调整,并换票重新申报退税的,应结合备案单证管理,查看其出口备案单证、交易合同、账务处理及往来款项结算等,通过函调形式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

(3)对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作废、失控发票比率超过预警值的企业,应加强对其日常退税的审核力度。

3、评估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2)出口销售合同;(3)往来明细账。

(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

1、异常原因分析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企业未按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15C栏及时转出;(2)企业已按规定转出但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入错误;(3)企业已经转出且纳税申报表填入正确但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录入错误等。

2、评估实施方法

若15c÷15a>1,说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未及时依据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审核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中的15c栏)予以调整,从而影响期末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导致该指标异常;也可能存在企业已按规定转出但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入错误或企业已经转出且纳税申报表填入正确但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录入错误等。主要对上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申报表,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进行分析审核。

3、评估所需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增值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复印件;(3)应交税金明细账复印件等。

(七)免抵退税额变动率

1、异常原因分析

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业务增加,扩大生产规模;(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将原先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改为直接出口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大量非自产产品出口;(5)前期申报的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的出口数据在评估期内集中收齐;(6)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7)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8)评估期内,出口商品品种由退税率低的商品改为退税率高的商品,或者主要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上升。

如属免抵退税额增加而出口销售不变或减少,则从如下方面查明原因:①出口贸易方式变更,如由进料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②出口退税率上升,免抵退税额增加;

如属免抵退税额减少而出口销售不变或增加,则从如下方面查明:①出口贸易方式变更,如由一般贸易转为进料加工贸易;②因出口退税率下降,导致免抵退税额减少;③评估期内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或视同内销处理,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④筛选企业的主要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是否变化,测算退税率变化对免抵退税额的影响,是否与免抵退税额变动相符合。

2、评估实施方法

免抵退税额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应与出口销售变动率结合考虑,同向预警、反向预警应予以具体分析,参考出口销售变动率和应退税额比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1)结合出口销售增长率指标,若是同向同比例变动,则按照出口销售增长率指标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结合出口销售增长率指标反向变化或比例差异大,则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实:核实企业贸易方式的变化,查看企业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贸易加工合同,以及从企业海关(003)数据,分析是否存在贸易性质的变化及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3)统计评估期内的出口货物未在评估期内申报或虽然在评估期内申报但未在评估期内收齐单证(或报关单信息)的数据,以及因各种原因已转内销的出口货物,分析对免抵退税额的影响;

(4)筛选企业的主要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是否变化,测算退税率变化对免抵退税额的影响,是否与免抵退税额变动相符合;

(5) 核实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参照评估期前同类加工产品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分析是否存在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偏高的情况。

3、评估所需资料

对免抵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所需资料,可借鉴出口销售变动率指标的评估资料,重点应关注:(1)出口销售合同;(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3)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若为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的,应提供海关开具的《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4)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企业海关(001)和(003)数据情况;(5)生产能力核查的情况表和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税务机关留存的资料)。

(八)应退税额比例

1、异常原因分析

应退税额比例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评估期前和评估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2)评估期前和评估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3)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进项税额增加;(4)隐瞒内销收入,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偏高;(5)评估期内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或视同内销处理,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6)评估期内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7)评估期内大量出口单证、信息不齐,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8)受国际市场竞争影响,或关联企业采用转让定价方式,降低出口货物价格;(9)内外销比例不均衡。

2、评估实施方法

针对以上异常原因,再通过以下方式分析判断企业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分布的合理性。具体可参考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方法评估。

(1)抽查企业进项发票,特别是大额进货发票,企业有无收到四小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如有应重点关注;

(2)结合企业原辅材料的收、发、存仓库记录分析进项税额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四小票比对不符情况和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情况;

(3)统计未在评估期内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在评估期内收齐单证(或报关单信息)的数据,以及因各种原因已转内销的数据,分析其对免抵退税额的影响;

(4)通过核实企业内外销比例变化情况,判断应退税额比例变化是否正常合理;

(5)核实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参照评估期前同类加工产品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分析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偏高的合理性;

(6)企业对出口产品的定价是否在评估期与比较期中有明显的调整变化,调整变化与实际同类内销产品的定价是否还存在差异,差异是否合理,必要时可转反避税部门重点检查;

(7)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及生产设备、动力能源耗用情况,判断其异常预警变化是否合理。

3、评估所需资料

(1)存货明细账(电子账册记账的,应参考查询电子账册);

(2)有关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清单;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出口销售额明细账、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电子账册记账的,应参考查询电子账册);

(5)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

(6)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若为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的,应提供海关开具的《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

(7)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企业海关(001)和(003)数据情况;

(8)生产能力核查的情况表和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税务机关留存的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明细分析表

在确定评估企业名单和评估指标后,首先应根据企业相关情况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然后,按照评估指标填制相应的《评估分析情况表》,并按照评估分析的具体因素填制相应的各类明细分析表。各评估指标之间如有相互影响关系的,应将有关分析表有机联系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表式见附件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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