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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税费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1999]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16

施行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屠宰环节税费征管,建立正常的税收、市场秩序,本着“照章纳税,保护税源,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促进工作开展”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十六字方针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生猪屠宰税费规范管理规定如下:

一、税费征收标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9号文件和苏政办发【1998】130号文件规定,我市生猪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实行按头定额征收,具体为:

(一)屠宰税10元。在产地(或外省)收购经营环节已征收的,凭有关完税凭证免征。完税凭证由定点屠宰场作为抵扣依据,并要妥善保管,建帐备查;

(二)生猪技术改进费4元;

(三)生猪检验费5元;

(四)工商管理费5元(其中市场协管费5元,市屠管办管理费1元,工商局经费3元)

(五)综合服务费(含代宰加工费)标准不得超过12元,各定点屠宰场可具体确定。

二、税费征收对象

市及所辖市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均必须按上述规定标准缴纳有关税费。

三、税费征收办法

(一)市区生猪屠宰环节税费统一由税费管理部门委托派驻在各定点屠宰场的兽医部门代征代缴(受委托代征代缴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兽医部门必须按规定代征税费,将应纳税费专户储存,并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税费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足额申报。各款项解缴部门具体为:

1、屠宰税解缴至各辖管地税分局;

2、生猪技术改进费解缴至市财政部门;

3、生猪检验费解缴至市兽医管理部门;

4、工商管理费解缴至市屠管办。然后由市屠管办分解至市工商局和各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市区各屠宰场的兽医部门必须统一使用由地税部门提供的税票和由市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定点屠宰场代征规费定额收据”(以下简称“定额收据”)。

(三)“定额收据”一式二联,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收据联,收据联为随货同行联。“定额收据”只限于市区批准的各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代收规费时使用,票据要实行统一管理,规费定额收取。各所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税费标准。

(四)市区各定点屠宰场受委托代征代缴的兽医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户帐册、分户结算,将代征的各项税费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除综合服务费外,应逐月解缴,于次月10日前分别解缴到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扣缴义务人可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代征总额的4%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业务开支和奖励。

四、市场管理办法

(一)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具备“一证一章二票”,“一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章”即兽医验讫印章,“二票”即完税凭证和“定额收据”(随货同行联),缺一项者不得上市。

(二)凡进入常州市市区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执行上述规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若税费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及其产品需要进入常州市市区销售的,必须具备当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证一章二票”和由常州市屠管办发放的“准入证明”。“准入证明”由当地定点屠宰场提前与常州市屠管办联系,按预计上市数申领。若当地税费标准低于本市市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经营肉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从定点屠宰场进货必须取得完税凭证和“定额收据”(随货同行联),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进货凭证。

(五)市区各集贸市场必须每天坚持对从事猪肉产品的经营者和上市猪肉产品进行严格的查验制度,并逐头收齐“一证二票(或准入证明)”,分类装订,做好记录,于次月10日前持票据、证(或准入证明)和汇总表到市屠管办结算市场协管费。

五、违法处罚规定

(一)凡经营肉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完税凭证和“定额收据”(随货同行联)或准入证明的,一律不得加工使用和上市销售,违反者由工商、农牧、财政或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定点屠宰场和受委托代征税费的单位,应如实申报纳税或履行代征代缴税款的责任,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违反税收法规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收费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三)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门卫验证制度,不得让未经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的肉品出场,有关部门将以此作为考核场点的内容之一。凡发现屠宰场存在多宰少开少收税费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补足税费外,市、各所辖市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发现一次即停业整顿,二次黄牌警告,加长停业整顿时间,直至取消其屠宰资格。

(四)市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上市猪肉和经营行为。对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收取票据、证(或证明)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或取消其当月市场协管费,并予以通报,以此作为考核文明市场的内容之一。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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