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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税函发(1993)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31

施行日期:199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遵守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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