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动拆迁部分市政实施配套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3]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7-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最近,有的区税务分局反映,本市一些区在搞地块开发中书立的《动拆迁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市局曾以沪税地(92)33号文第五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但对拆除旧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对《动拆迁及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中的动拆迁承包项目可不贴花。但对其合同里记载的市政配套工程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应按市政设施配套工程承包总金额依万分之三税率计税贴花。如合同中只以动拆迁费用总包而分不出市政设施配套工程费金额的,则应以合同的总包金额计税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