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集体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1
施行日期:199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集体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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