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87号)规定,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依法缴纳契税的,对纳税人除开具“契税完税证”外,还需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格处,作为契税完税记载。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办法我市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199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87号)规定,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依法缴纳契税的,对纳税人除开具“契税完税证”外,还需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格处,作为契税完税记载。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办法我市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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