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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1999)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3

施行日期:199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严格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加强契税征管,现将征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严格减、免、缓契税的审批权限契税减免缓项目的认定、审批必须由地税征收机关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征管法》及省地税局、省建委、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把关,不得扩大减免税范围。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单位不得办理任何减税、免税、缓税手续。已经办理的减免缓税应予以纠正,重新报地税征收机关审批。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征收契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严格契税的完税贴花的粘贴程序纳税人应在缴纳了契税或符合减免政策并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开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后,核发、粘贴“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没有缴纳契税也没有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不核发“契税完税贴花”。获准缓征的,待到期缴讫契税后再核发契税贴花。

三、严格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征收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条款,按时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的2%,超过2%的,应予以纠正。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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