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1
施行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