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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5)4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9

施行日期:2005-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理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35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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