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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2005]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1

施行日期:2005-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伴随而来的契税收入近三年均以40%以上的幅度增加,目前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州直各县市在契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具体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着违规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的问题,造成契税收入的流失。为全面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的稳步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严禁越权减免。随着农牧业税逐步取消,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批条子,乱开减免口子,切实解决财政(农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好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确保契税依法足额征收。自治州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契税缉查力度,对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等造成契税流失的,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采取扣拨补助款的方式全部上缴自治州财政国库。

二、终止委托代征方式,全面实行契税由财政部门自征。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由财政(农税)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契税方式,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全面实现契税自征。具体可采用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设立契税窗口或联合办公的办法,按照方便纳税人、公开办税程序的原则,开展契税自征工作。

三、严格"先完税,后办证"程序,有效控制税源。各县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财政(农税)征管部门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做到"先完税,后办证"。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出示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契税流失,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契税稽查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各县市财政(农税)部门,要加大对契税欠税大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制定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专案稽查,严肃查处偷税、逃款、抗税行为。

五、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管理程序。各县市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随意减免契税现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契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契税政策宣传力度。财政(农税)部门要切实做好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契税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形式,使契税政策家喻户晓,为契税征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契税征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契税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契税收入纳入财政增收目标进行考核。由州财政部门给县市下达契税收入增长目标,将契税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工作考核范围。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契税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对历年县乡两级土地、房屋出让、转让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的历年尾欠、偷漏税款依法追缴入库。自查整改情况于11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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