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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7-07-24

施行日期:198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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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

水利工程用地;

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征用或者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乡或财政部门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或乡政府必须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减免的凭批准减免文件)和征用批准文件进行划拨耕地。

五、违章处理。对谎报征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除补交耕地占用税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三至五倍的罚金。

六、加强领导。开征耕地占用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实征收力量,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

本规定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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