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22页)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0]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5-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22页)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