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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征地建设项目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发1994第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17

施行日期:199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6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的规定,1992年6月1日以后办理新征地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定经批准划拨的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均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地价款。但是,目前本市有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未办理出让手续(主要是住宅开发建设用地),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为了巩固和发展本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并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新征地建设项目地价款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2年6月以来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办理新征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交纳地价款的情况,由市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二、建设项目新征用的土地,凡应通过出让取得使用权而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单位要依法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并交纳地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地价款的确定,必须按程序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在评估工作完成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京政发〔1993〕34号文件有关地价区类划分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应补办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单位追缴部分地价款。

四、对不按期交纳地价款的单位及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1993年第6号令和1994年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干预。没有开工的不准开工;已经开工的责令停工;搞商品房开发的,不允许预销售;必要时收回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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