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地税二[1998]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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