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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0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3

施行日期:200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科教兴市”战略,落实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2002)2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并规范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

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能力,推动本市卫生科技进步和发展,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9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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