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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罚款的施行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发文字号:川地税直[20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1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级在蓉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代扣,由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支付时扣缴。为了贯彻执行好《税收征管法》,针对目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情况,我局拟定以下施行办法。

一、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限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送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追缴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向我局缴纳。

三、我局视扣缴义务人协助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罚,即:追缴回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追缴回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第一次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一倍罚款,第二次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一至二倍罚款,第三次及以上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二至三倍罚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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