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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所二[200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以查帐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确定行业(项目)单项征收率,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两种。其中,在对从事房产开发、中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统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包括个人投资者兴办的其他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二、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沪地税四(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本市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参照本市规定的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凡确定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征收方式的,年终不实行清缴(单项带征率由市局另行发文明确)。对其中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又确无建帐能力、且销售额(营业额)难以控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同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具体参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按行业(项目)单项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即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对个别行业和企业,情况特殊,盈利水平畸高畸低,需要在规定单项带征率以外确定带征率的,经区、县税务机关测定,报经市局批准,可就行业和企业确定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兼营两个以上不同行业(项目)的,若划分清楚,可按各行业(项目)的带征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划分不清,则从高计征。

五、凡确定为带征征收方式的个人合伙企业,实行就户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然后由投资者分摊的办法。

六、投资者投资或参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不包括实行定率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下同),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确认选定准予扣除个人费用的企业;属于应当确定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的纳税人,应同时办理确认手续(表式后附)。

七、新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在提交税务登记申请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协议书。原私营合伙企业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合伙协议书。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其计算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无约定分配比例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在对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参照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对其跨区、县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认定,以及实施双重税务管理和部分行业(项目)营业税属地征税事宜,参照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0年度发生的、但尚未解决的有关征税问题,各区县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解决。

附件: 1、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定额申请核表(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定期定额户适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定额核定通知书(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带征户)(略)

6、企业投资者选定准予扣除个人费用和办理汇算清缴企业登记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1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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