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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6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5

施行日期:2003-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义,切实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力度目前,部分企业个人投资者为达到规避和偷逃个人所得税目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有意混淆个人家庭费用与企业经营费用。此外,也有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部分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归还从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侵蚀了税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也造成了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此次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出台的意义重大,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将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照章 纳税的投资者,形成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分局应当利用此项政策出台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积极向企业宣讲有关政策精神,促使企业进行建帐立制,实行规范管理,自觉依法诚信纳税。

二、积极运用税务检查约谈等有效办法,切实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许多私营企业主既是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其职务消费与个人消费较难界定。各分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有目的地了解企业有关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具体去向、用途,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界定,界定其是否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同时界定相关支出是否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如有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市局。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较大,各分局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税务检查约谈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有关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存在疑点的,可以通过谈话和询问方式听取其说明和解释,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积极调研,大胆尝试。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征管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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