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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3)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8

施行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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