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财法[2004]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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