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积极贯彻文件精神,确保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局应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外籍个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通过外网和纳税服务场所等各种渠道告知纳税人,要求外籍个人在6月30日前自行申报和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关于滞纳金的处理,按照市局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各局要对此次外籍个人补缴的税款进行单独记录,专门建档,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同时要求纳税单位对个人补税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填制个人所得税补税明细申报表。7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及具体补税情况报市局。
四、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