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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1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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