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5]10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