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财税(2005)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7
施行日期:200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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