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关于“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我省目前暂维持现状。
二、关于国家专业银行所属房改信贷部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对国家专业银行所属各房改信贷部,凡是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还未单独设帐核算的,自1996年度起,必须严格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其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依33%的税率征收缴人中央金库。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