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对湘潭市合作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潭国税函〔1997〕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办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 同意湘潭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所属9个支行 应进行清算,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单位间的交接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