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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所字[1998]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计算纳税。

二、纳税人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应严格按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权限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如:

1、企业所得税各项减免税优惠。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

5、税前工资扣除及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数额税前扣除。

6、商业银行及城市、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

7、其它需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事项。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此办法的规定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区局不再每年布置下发文件。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五、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及时处理。

六、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真实、具体;重点突出,并结合实际进行认真分析,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二)、税源分析,包括主要经济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对其变动原因的分析,对重点税源大户及问题较多的企业,应深入开展调研工作,逐户进行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意见及建议。

七、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区局广域网服务器曰乃目录下(用Centre用户登录)。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把所得税管理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之中。

九、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区局要于年底前组织对各地、州、市国税局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州、市国税局也应对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评比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区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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