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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8]6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名单附后)从1999年度起填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试点企业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一律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二、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税干部尤其是从事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干部进行财务、会计及税务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逐步推广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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