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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9]4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的国库券代办发行手续费应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核算,取得的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银行实际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银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级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省级分行须在每年2月底前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否则一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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