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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9]5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件1)。

四、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见附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以软件销售形式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征免营业税办法,俟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七、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的规定,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对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证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软件产品认证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四条认证单位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证工作。

第五条申报文件

1.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

2)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报软件产品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认证程序

1.由认证小组确认的评审机构负责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

2.评审机构随时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报送认证小组;

3.认证小组召开审核会,对评审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证;

4.经认证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证小组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七条复核

认证小组每年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复核,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条件的,取消当年度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即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八条解释和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认证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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