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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1

施行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开拓思路。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要有进一步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的思路上要从过去一直偏重于税收政策的研究,转变到实现对所得税全面管理上来。

二、对当前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将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监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将税源管理与收入任务落实达到有机结合。

四、对核算不实的企业实施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在当前经济秩序尚未完全规范,税收征管难以实施有效监控,为减少税收流失所采取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但也应该认识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解决当前管理的一个措施和手段,而不是管理的目标。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向仍然是通过健全完善、逐步规范,最终达到查帐征收、全面监控的目的。

五、各基层局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初步探讨,积累了一些经验,望各单位在已制定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完善,并且认真积极的组织实施,从而使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实现较大提高。市局也将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组织交流,并在年终进行专题总结。

六、各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国税发[2000]28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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