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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2000]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从变更年底起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期作,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抓好,全部鉴定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数据徉纳入税源分析报告,按时向上级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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