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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09

施行日期:200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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