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09
施行日期:200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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