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8号《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精神,现就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0)1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8
施行日期:200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8号《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精神,现就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