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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2000)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30

施行日期:200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

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按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5%在各成员

企业所在地就地预交,不足70%的部分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就地补交。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17号)规定执行。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方管国税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季度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31号文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格 式执行。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73号)的规定执行,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反馈等基础工作,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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