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2000)1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30
施行日期:200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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