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33号)规定,对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2001年度上交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5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1)4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07
施行日期:200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33号)规定,对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2001年度上交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5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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